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服務能力評價管理辦法(試行)

2023年3月23日第四屆理事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中關于“發揮行業協會商會的自律作用”的精神,加強自治區污染治理行業自律,提高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服務質量,促進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服務業健康有序發展,依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生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章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所述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服務能力評價(以下簡稱“能力評價”)是針對本會會員單位開展的、立足于行業自律的自愿性第三方評價活動,是按照規定的評價指標和程序,對相關單位的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服務能力進行評價,并將評價結果向社會公開,供公眾監督和有關部門、機構及組織采信。本工作遵循自愿、公開、公正、公平原則。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服務,是指從事環境污染物處理、處置設施運行的社會化有償服務活動,或者根據雙方簽訂的合同承擔他人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行管理的有償服務活動。

第四條  能力評價按照污染治理設施特征分類進行,包括生活污水處理、工業廢水處理、醫療廢水處理、除塵脫硫脫硝、工業廢氣處理、工業固體廢物(不含危險廢物)無害化處理處置、有機廢物處理處置、生活垃圾處理處置、環境生態修復、自動監控系統(水)、自動監控系統(氣)、餐飲業油煙凈化等十二個專業類別。每個專業類別的評價按照運行服務能力從高到低分為一級、二級和三級。

第五條  本會統一組織污染治理設施現場運行人員培訓、考試并核發考試合格證書。

 

第二章 評價條件和申請材料

第六條  申請能力評價的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本會會員;

(二)具有與其運行服務活動相適應的質量管理體系、污染物排放檢測能力、專業人員配備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能力;

(三)從事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服務的主要現場運行人員及實驗室檢測人員,應參加專業化的培訓與考試,經考試合格,并接受繼續教育。

第七條  申請能力評價的單位,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服務能力評價申請表》(附件1);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

(三)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生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會員證書復印件;

(四)運行服務質量保證體系文件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若通過ISO體系認證,同時提交體系認證證書復印件;

(五)檢測條件和能力的證明;

(六)專業技術人員的身份證、職稱證書、污染治理設施運行人員考試合格證書、勞動合同、社會保險證明等復印件;

(七)運行服務業績實例,包括運行項目簡介、委托運行合同、用戶意見、有資質的第三方監測機構出具的運行合同期間設施運行效果監測報告;

(八)近兩年財務報表(四表一注)或審計部門出具的財務審計報告;

(九)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服務單位行業自律承諾書(見附件3);

(十)企業獲得的有關資質、榮譽、資信等能夠證明申請單位運行服務能力的其他材料,如:環境管理體系認證證書、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認證證書、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實用新型專利、發明專利等。

第八條  能力評價的內容包括運行質量管理、檢測能力、運行專業人員和運行實踐四個方面。各專業類別、各級別的評價指標見《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服務能力評價指標》(見附件3)。

第九條  能力評價方式根據申請單位的申報材料結合現場核查情況,按照能力評價指標進行評價,得出評價結果,確定申請單位的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服務能力級別。

 

第三章 評價程序

第十條  協會每年組織兩次能力評價申報工作,每批次申報前在協會網站、微信公眾號發放申報通知。

第十一條  申請單位將申報材料(申請表及相關附件裝訂成冊)遞交本會,協會秘書處對申請材料齊全、條件合格的予以受理;對申請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條件的予以退回并告知退回理由;對申請事項不屬于本辦法適用范圍的不予受理。

第十二  本會受理申請后按照申報順序安排現場核查,組織專家成立現場核查組,核查申報材料的符合性、管理體系建立和保持情況,以及運行項目(從運行服務業績中隨機抽?。┈F場的運行情況,按照能力評價指標進行評價。

第十三條  現場核查結束后,本會對申報單位進行綜合評審,對通過評審的單位在本會網站公示(公示期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核發證書;對現場運行不夠規范或記錄不夠完整的單位,限期進行整改,整改通過的在網站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后核發證書;對未通過的單位,告知理由。

 

第四章 證書有效性保持

第十四  能力評價證書有效期為三年。

第十五  持證單位應向本會提交《污染治理設施運行單位行業自律承諾書》(見附件3),在運行期間嚴格遵守國家環境保護等相關規定,保證污染治理設施正常運行,遵守運行合同約定。

第十六  持證單位應在本會規定年檢時間,對上一年所提供的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服務情況進行年度評估,填寫《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服務情況年度報告表》(附件4)提交本會。

第十七條  年度審查的重點是確認持證單位持續符合證書規定的運行服務類別和級別要求,以及持證期間運行項目的情況。根據持證單位上一年的運行服務情況,可隨機抽查部分持證單位的運行項目現場,最終根據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服務情況年度報告表和現場抽查情況對持證單位做出年審結論。

第十八  持證單位分立、合并,或者變更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登記地址等事項,需要變更證書的,向本會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服務能力評價證書變更申請表》(附件5);

(二)變更后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

(三)已取得的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服務能力評價證書(原件);

(四)單位發生分立、合并的,還應提供技術人員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復印件、現場運行人員考試合格證書復印件、勞動合同及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出具的本單位為上述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證明。

第十九條 持證單位應在證書有效期滿前60日內向本會提出證書延續申請,經重新核準后予以換證。逾期不提出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符合申報要求的換發新證書。

第二十條  持證單位有下列情節之一的,一經核實,本會可根據情節輕重,進行公開通報或取消證書資格。被取消證書資格的單位,自證書資格取消之日起,自證書資格取消之日起兩年內不能重新申請能力評價。

(一)不按照要求年審或年審不合格的;

(二)在取得證書和年審過程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

(三)出賣、轉讓、出借、涂改、偽造證書的;

(四)因持證單位原因造成所承擔的污染治理設施運行項目出現重大事故的;

(五)持證單位分立、合并,技術人員、現場運行人員等影響運行服務能力的條件發生較大變化未及時申請變更的;

(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  能力評價工作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本辦法的規定,保證能力評價結果的公正性、科學性、一致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二  參與能力評價的相關工作人員和專家應公正廉明、實事求是地開展工作,有義務為申請單位保守商業和技術秘密,不得隨意修改申請單位評價級別,不得縱容申請單位提供虛假信息。對在能力評價工作中有違規行為的,將視其嚴重程度給予警告、通報批評、取消其參加能力評價工作資格等處理。

第二十三  申請單位因虛假申報對社會公眾利益造成損害或引發糾紛的,由申請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承擔相關責任。

第二十四  申請能力評價的單位,經過能力評價獲得證書后,須自覺接受發證單位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  能力評價工作不向申請單位收取評價費用。評價所產生的評審費、現場核查所需的差旅費等由申請單位承擔。

第二十六  本辦法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生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