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持續深入規范全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行為,發揮典型案例對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的指導作用。自治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局整理了6起典型案例,現予以公布。

案例一:昌吉州瑪納斯縣某有限公司有機廢氣未得到有效收集處理案

【案情簡介】

為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隊伍建設,不斷優化執法方式,持續提高執法效能,2022年6月昌吉州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在工業園區開展無人機巡查,巡查發現某公司上空有無組織煙塵排放。經無人機高空拍照取證,并精準定位,執法人員迅速抵達排污現場進行核查,經核查發現某有限公司生產車間內存在無組織廢氣跑、冒現象,同時有機異味明顯,工藝廢氣未有效收集,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無組織排放。執法人員對該公司進行指導幫扶,并要求該公司限期完成問題整改。2022年7月下旬,執法人員再次對該有限公司問題整改情況進行核查,發現該有限公司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含有揮發性有機物廢氣仍未得到有效收集處理,問題依舊突出,未按照整改要求完成整改。

【查處情況】

該企業未有效收集處理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一)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規定,參照《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實施辦法》現場下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并依法對該企業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處以罰款5萬余元。

【啟示意義】

做好大氣污染防治,實施PM2.5和VOCs氣體協同管控已成為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重點內容。該企業在環保部門多次提出整改要求后,仍舊對自身存在環保問題不予重視,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為督促該企業切實落實污染防治的主體責任,防止環境污染,昌吉州生態環境局對該企業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予以查處,以糾正該企業長期以來環保管理混亂,不作為的問題,為工業園區內其他企業起到警示作用。

 

 

案例二:巴州某化工企業利用稀釋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簡介】

2022年2月23日,巴州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在執法大練兵活動中對巴州某化工企業進行了現場檢查,發現該企業用地下水井新鮮水、冷卻塔和反滲透裝置清凈排水和水沖式廁所化糞池上清液對生產廢水進行稀釋達標后通過總排口排入園區管網。

檢查當日,巴州環境監測站監測人員對該企業未經稀釋的生產廢水和稀釋后排入園區管網的廢水分別進行了采樣。經化驗分析,該企業未經稀釋的廢水中的懸浮物、化學需氧量和氨氮等污染因子濃度均超過允許排放濃度。經與稀釋后廢水水樣污染因子檢測濃度對比,懸浮物濃度稀釋18倍,化學需氧量濃度稀釋2.5倍,氨氮濃度稀釋5倍,石油類濃度稀釋8.5倍。經多方面調查取證,最終認定該企業存在利用稀釋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環境違法行為。

【查處情況】

該企業利用稀釋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規定,巴州生態環境局依法責令該企業立即改正環境違法行為,并處以罰款30萬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第四條第六項“篡改監測數據,系指利用某種職務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條件,敀意干預環境監測活勱的正常開展,導致監測數據失真的行為,包括以下情形:(六)故意更換、隱匿、遺棄監測樣品或者通過稀釋、吸附、吸收、過濾、改變樣品保存條件等方弅改變監測樣品性質的”、《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第六條第三項“《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通過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是指篡改、偽造用于監控、監測污染物排放的手工及自動監測儀器設備的監測數據,包括以下情形:(三)稀釋排放的污染物故意干擾監測數據的”的規定,巴州生態環境局將對該企業存在的環境違法行為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啟示意義】

該案件當事人利用稀釋手段偽造監測數據逃避監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是一起典型的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環境違法案件。案件辦理過程中,執法人員通過實地踏勘廠區內各排水點排口及排水管線設置、核算水平衡、現場開展執法監測等多方面的執法手段鎖定當事人違法證據,保證了案件的證據鏈相銜接。該案件也反映出了一些企業環保法律意識淡薄,對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認識不清,仍然存在僥幸心理,頂風違法排污。通過巴州生態環境局依法行政處罰并移交公安機關,對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人起到了有效的震懾和警示,切實保障了區域生態環境質量。



 

案例三:阿克蘇某紡織公司違反排污許可制度案

【案情介紹】

2022年3月,阿克蘇地區生態環境局阿克蘇市分局對某紡織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廢水只監測了懸浮物、氨氮、化學需氧量、PH,未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對所排放的五日生化需氧量、總氮、總磷等水污染物進行監測。

【查處情況】

阿克蘇該紡織公司未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規定開展自行監測的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和有關標準規范,依法開展自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原始監測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規定。

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五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制定自行監測方案并開展自行監測”的規定。

阿克蘇地區生態環境局對該紡織公司下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責令該企業3日內按照排污許可證自行監測方案開展自行監測。依法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處罰款11萬余元。該企業已委托監測運營單位嚴格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對所有要求監測的項目組織實施監測,并承諾今后嚴格按照《排污許可管理條例》開展自行監測。

【啟示意義】

本案充分顯示出當前部分企業的環保意識依舊薄弱,對排污許可制度重視程度不足,企業內部員工缺乏專業技能培訓。阿克蘇地區生態環境局以排污許可專項執法行動為抓手,牢固建立以排污許可制度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監管體系,指導督促企業強化污染防治主體責任意識,嚴格按照排污許可制度要求開展各項工作,推動“持證排污、按證排污”要求落到實處。



 

案例四:烏魯木齊某單位未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案

【案情簡介】

烏魯木齊市某單位是烏魯木齊市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確定的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2021年8月,烏魯木齊市生態環境局天山區分局執法人員對該單位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單位的污水處理站未按照要求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

【查處情況】

該單位未按照要求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的行為依然存在,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對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重點排污單位還應當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條第二項“未按照規定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未按照規定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或者未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參照《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實施辦法》,烏魯木齊市生態環境局責令該公司限期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處罰人民幣2萬余元,目前,被處罰單位已改正違法行為,并繳納罰款。

【啟示意義】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必須嚴格實施排污動態管理措施,嚴格按照排放標準進行不間斷監測。在線自動監測設備一旦停運,只要還有污水排放,就必須按照監測規范進行手工監測,保證即時預警和控制超標廢水的排放,這是排污企業的法定義務。處罰并不是生態環境監管的目的,希望廣大單位能夠引以為戒,排污許可重點管理單位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及時安裝在線監測設備并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履行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





 

案例五:昌吉某開發有限公司在國道路側沙坑傾倒廢水舉報獎勵案

【案情簡介】

2020年11月,投訴人來信反映“某開發有限公司在國道路側的沙坑內傾倒廢水”。

接到舉報后,昌吉州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通過蹲守,于2020年12月13日傍晚,在國道312線路側的沙坑內發現兩輛罐車,其中一輛正在傾倒廢水。經查明,自然人王某擅自將從新疆某開發有限公司拉運的皂角廢水,在國道路側的沙坑內傾倒。經查證舉報人反映情況屬實。

【查處情況】

昌吉州生態環境局對王某未按要求規范處置皂角廢水,擅自將皂角廢水通過罐車拉運傾倒至沙坑內的行為立案查處,處以行政罰款11萬元,并移送公安機關。屬地公安局已依法對王某實施行政拘留。

根據《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試行)》第九條第四項:“案件當事人被依法移送司法機關查處的或者舉報人及時向生態環境部門提供線索、有效避免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的,最高可給予10000元的獎勵”的規定,對舉報人獎勵1萬元。

【啟示意義】

實施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制度,是引導公眾參與環境監督、優化執法方式、提高執法效能的重要舉措。昌吉州生態環境局認真貫徹落實《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試行)》,與州財政局聯合印發實施《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試行)》,并多次利用昌廣行風熱線、昌吉日報、“雙微平臺”進行廣泛宣傳解讀,鼓勵公眾積極參與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依法打擊環境違法行為,切實保障群眾合法環境權益,構建生態環境保護社會共治大格局。

 

案例六:阿克蘇某混凝土公司粉塵污染舉報獎勵案

【案情簡介】

2022年3月,自治區“12369”環保舉報受理中心通過全國生態環境信訪投訴舉報管理平臺向阿克蘇地區生態環境局轉辦信訪投訴件,反映“位于新疆阿克蘇市某混凝土公司粉塵大,污染空氣。”阿克蘇地區生態環境局行政執法人員對該混凝土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發現其粉塵無組織排放嚴重。經查證舉報人反映情況屬實。

【查處情況】

阿克蘇地區生態環境局對阿克蘇市某混凝土公司物料露天堆放,未采取揚塵防治措施的違法行為,處以行政罰款7萬余元,目前該公司已繳納罰款。根據《阿克蘇地區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試行)》第五條第七項“舉報下列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并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后,應當按照本辦法予以獎勵:(七)其他違反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行為。”的規定,對舉報人獎勵500元。

【啟示意義】

該案為阿克蘇市首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案件,對于宣傳生態環境舉報獎勵制度,鼓勵公眾參與,充分調動人民群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積極性有著極大作用,能夠有效彌補基層生態環境執法隊伍人員不充足、監管存在盲區的短板弱項問題,切實提高了環境違法行為查處的效率和質量。